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(六)之从泰国或在泰国支付的收入企业所得税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拓外 Author 走出去公司
从泰国或在泰国支付的收入企业所得税
义务纳税人
根据外国法律成立、不在泰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,有符合《税收法》第40(2)(3)(4)(5)或(6)条规定的从泰国或在泰国支付的应课税收入。此类课税法律规定通过扣税方式征税,即该收入的付款人根据下述方法和税率从上述收入额中扣除税收,不限付款人是谁,此为绝对税款,单次结束。
应纳税所得额
即付款人有义务根据《税收法》第40(2)(3)(4)(5)或(6)条规定对外国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应课税收入预扣税的收入,具体如下:
1. 根据《税收法》第40(2)条规定,应课税所得额指因履行责任、正任职位或受雇工作所得款,即工资、雇佣金、津贴、奖金、退役金、一次性退休金、月度退休金、手续费、代理费等 (贷款担保费在法律上是应课税款项第8类收入);
2. 根据《税收法》第40(3)条规定,应课税所得额指Goodville费、版权费或其他权利费、年金或来自遗嘱的、其他法律行为或法院判决产生的有年度性质的款项;
3. 根据《税收法》第40(4)条规定,应课税所得额指:
a) 债券利息、存款利息、债权证权益、票据利息、贷款利息,无论是否有担保;
如果从泰国政府或依据泰国特定法律为促进农业、商业或工业给予贷款而设立的金融机构获得利息,不征收本税基 (《税收法》第70条第二段)。
b) 股息、利润分成或其他从公司、法人合伙企业或共同基金处获得的利益分成;
c) 支付给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的股东或成员的奖金;
d) 公司或法人合伙人的减资款,仅限支付不超过利润和预备金总和的部分;
e) 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已设立所得利润或预留金合计额的增资款;
f) 来自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合并、接管或解散的被视为收入的利益,比投资金高的部分;
g) 通过转换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身份,或转让公司、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人发行的股份、股债、债券、票据或债权文书而取得的收益,估算高于投资金的部分;
4. 根据《税收法》第40(5)条规定的应课税所得额,指因出租资产而获得的钱或其他利益;
5. 根据《税收法》第40(6)条规定的应课税所得额,指自由职业所得,如:法律、医疗、工程、建筑、会计和美术;
扣税计算和缴纳
根据收入类型有不同的标准和方法,如下:
(1) 根据《税收法》第40(2)(3)(4)(5)或(6)条规定的应课税收入,《税收法》第40(4)(b)条除外,以15%的税率计算;
(2) 根据《税收法》第40(4)(b)条规定的应课税收入,以10%的税率计算;
针对上述外国公司预扣企业所得税的申报,付款人必须预扣税,并在付款月的次月1-7号内申报和缴纳税款,所用申报表为 PND 54 (如果没有将应课税款付到海外,则无需申报)。
税务申报表递交地点
(1) 曼谷区域,提交地点在 税务局总局在各地区设立的地区税务局分局 (原Khet/Amphoe税务局)。
(2) 其他府,提交地点在 税务总局设立在区域或类区域政府办事处的分局,如果区域税务局不在区域政府所在地,应向区税务局申报。
注意
税务申报表PND 50, PND 51, PND 53和PND 54可通过税务局的网站提交。
会计周期/会计年 ≠ 自然年
往期回顾 -- 泰国企业所得税
▶ 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(五)之以未扣除支出的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
泰国走出去会计事务所在中泰两国均设有办公室,主要提供"公司注册+BOI申请+财税代理+工业地产租售”等一站式服务。截至目前为止,累计服务在泰中资企业240余家。
【广州办公室联系方式】
固话:020-82350630
手机:13751858071
E-mail:info@goglobalcn.com
Web:www.goglobalcn.com
地址: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68号港湾大厦705室
【泰国办公室联系方式】
固话:+66(0)20277883-201
手机:+66(0)9-5649-9818
+66(0)8-6734-8304
Line:0867348304
E-mail:info@goglobalcn.com
Web:www.goglobalcn.com
地址:75/14,15th,Ocean Tower
2 Building, Soi Sukhumvit 19
(Wattana), Sukhumvit Road,
Klong-toey Nua, Wattana,
Bangkok 10110